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至同月二十五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四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