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證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