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4號原告 廖源吾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廖烱宏 訴訟代理人 林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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