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彭巖傑 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君宇 債務人 林文瑞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林君宇、林文瑞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壹仟參佰伍拾貳萬零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林君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貳佰萬元,及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林君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貳佰萬元,及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林君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壹佰肆拾萬元,及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請求之債務人及標的範圍,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