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663號抗告人家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抗告人乙○○抗告人丁○○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1066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應各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