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陳良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謝伊婕┌──────────────────────────────────────────────────┐│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0─││1│300│││01││三│││││├─┼───────────────┼──────────────┼────┼───┼────┼───┤│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0─││1│7│││02││六│││││├─┼───────────────┼──────────────┼────┼───┼────┼───┤│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1│84│││03││七│││││├─┼───────────────┼──────────────┼────┼───┼────┼───┤│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0─││1│46│││04││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