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2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23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巷78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乙○○,累犯,處拘役伍拾日;甲○○,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MA藥丸肆顆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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