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97年6月13日將其收押。經本院於97年9月1日訊問被告後,查上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