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柏翰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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