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淑卿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67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民國113年3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再命其補正,逕以不合法駁回之。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舒雁法官翁金緞法官林慧貞法官蔡和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詩璿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