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張緯豪 (原名 張俊彬
張茂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緯豪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並分別借貸新臺幣(下同)22萬元及30萬元,嗣因積欠940,153元未為清償,經鈞院以98年度司促字第40487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詎原告於查調被告張緯豪之財產資料時,發現被告張緯豪竟於95年1月23日將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被告張茂杰名下,然被告張緯豪於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後,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堪認被告間無償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已損害原告上開債權,而得聲請撤銷之。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⒈被告張緯豪即張俊彬、張茂杰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即桃園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及其上同段383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縣○○鎮○○路○○號建物(權利範圍:4分之1),於94年12月29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95年1月2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⒉被告張茂杰應將前項不動產於95年1月23日向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以95年溪電字第012170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及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我國民法總則所定消滅時效之客體,係以請求權為限,並不及於一切財產權,故民法第245條所定撤銷權得行使之期間,自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又此項撤銷權須以裁判上之方法行使之,即應以訴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412號判例參照)。再者,民法第
245條所定之法定期間既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則該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張緯豪積欠其940,153元未為清償,經本院以98年度司促字第40487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然被告張緯豪明知渠尚未清償上開債務,即於95年1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張茂杰等情,固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487號支付命令等件影本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不動產於上開時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核閱無訛,堪信為真(見本院卷第41至67頁)。惟原告前於99年1月21、27日分別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向地政機關申請調閱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乙情,亦經本院依職權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調閱原告申請系爭不動產地政電子謄本相關資料附卷供查(見本院卷第
110頁),而被告張茂杰於被告張緯豪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後,即已取得系爭不動產全部之應有部分,自無因查詢其他共有人之情而未知本件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堪認原告對於被告張緯豪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被告張茂杰名下之事實,應有所知悉,復原告陳稱被告張緯豪於95年10月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等語,是原告理應於上開調閱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之時,即知悉上開系爭不動產贈與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已害及其債權,據此,原告自應於知悉時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然原告卻遲至103年
1月6日始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及移轉所有權之雙方行為,顯已逾1年之撤銷權除斥期間,故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及回復原狀,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從而,本件原告之起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項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書棼┌──────────────────────────────────┐│土地:│├─┬──────────┬──┬──┬────┬─────┬────┤│編│土地│地號│地目│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號│坐落│││平方公尺│範圍││├─┼──────────┼──┼──┼────┼─────┼────┤│1│桃園縣○○鎮○○○段│1128│建│115│1/4│張茂杰│││ 下田心子 小段 ││││││├─┴──────────┴──┴──┴────┴─────┴────┤│建物:│├─┬──────────┬──┬──┬────┬─────┬────┤│編│基地坐落│建號│主要│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號│││建材│平方公尺│範圍│││├──────────┤│、用││││││門牌號碼││途及││││││││層次││││├─┼──────────┼──┼──┼────┼─────┼────┤│1│桃園縣○○鎮○○○段│383│2層│234.47│1/4│張茂杰│││下田心子小段1128地號││之加│││││├──────────┤│強磚││││││桃園縣○○鎮○○路36││造││││││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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