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相對人 鄭秀汝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曾政偉 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為133年1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業經登記在案。
(二)嗣第三人曾政偉於103年1月20日,邀同相對人鄭秀汝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00,000元,並約定於108年1月20日清償完畢,按年息8.88%計算利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等。詎第三人曾政偉自103年6月20日起即未繼續繳納本息,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其尚欠聲請人本金373,004元,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於103年9月11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且經相對人本人於103年9月16日收受送達,惟相對人迄今並未有所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2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2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白沙鄉│赤崁西││146│建│││141.99│全部│重測前:大赤│││││││││││││崁1486-4地號│└──┴───┴────┴────┴────┴───┴──┴──┴──┴────┴───────┴──────┘┌─────────────────────────────────────────────────────────────┐│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68│大赤崁356之1號│赤崁西段146地│鋼筋混凝土加強│第一層:78.47平方公尺│國民住宅│全部││││││號│磚造;2層│;第二層:78.47平方公││││││││││尺;樓梯間:16.78平方││││││││││公尺;合計:173.72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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