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涉訟輔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78號上訴人 陳淑琴 被上訴人國立臺中教育大學代表人 楊思偉 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涉訟輔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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