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則言(更名前:陳則言)
黃勤文
陳威佑(更名前: 陳冠霖 )
吳政儒
蔡旻諺 (更名前: 蔡宗弘 )
盧冠宇
黃懷文
莊乃泓
林侲均 (更名前: 林佑薪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周則言、黃勤文、陳威佑、吳政儒、蔡旻諺、盧冠宇、黃懷文、莊乃泓、林侲均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按:被告潘震峰通緝中,被訴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媚鵑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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