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1號原告 吳兆昌 被告 陳春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0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並自民國111年11月6日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900元(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計算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