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都市計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5行「違反區域計畫法裁處書」更正為「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第6、7行「非都市土地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更正為「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及第8行「含向場照片」更正為「含現場照片」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未依高雄縣政府之函令於限期內恢復土地原狀,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論罪科刑。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變更土地使用,有損主管機關對於土地之管理,及有害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且其在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後,猶置之不理,漠視國家公權力,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欠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康祈福附錄本案適用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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