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483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繹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