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50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佳松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佳松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晚間某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住處,以燒烤吸食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7月27日凌晨0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組。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佳松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扣押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採尿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G107-315,毒品編號:G107偵-116)、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8月10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
㈢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①前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
訴字第19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於104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壢交簡字第8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壢簡字第8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①②③案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7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4年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
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非是,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又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2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5頁反面),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施用毒品所用
之物,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用途│鑑驗報告│├────┼───────┼─────┼───────┼─────────┤│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供被告本次施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零點叁捌伍肆公│毒品甲基安│剩餘所持有之第│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克)│非他命成分│二級毒品甲基安│室-台北107年8月│││││非他命│10日UL/2018/708490││││││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