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謝諒 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巨造預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碧玉
法官劉靜嫻法官高孟焄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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