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34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7日所為96年度簡字第3420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被告乙○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2樓」,主文欄之「甲○○」,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甲○○」,經查係當時遭逮捕之乙○其人所冒名應訊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8月17日0000000000號覆函乙份可稽,是本件被告「甲○○」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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