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嚴淑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佳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陸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
(一)借款人蔡佳紋具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30年,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74%計算,嗣後,隨牌告機動調整,目前利率為1.89%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前開相對人於民國100年01月24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尚欠本金5,861,200元暨利息與違約金,屢經催討無效,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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