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告 李明裕
李錦川 李文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李明裕、李錦川間及被告李錦川、李文緒就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地上52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鄉○○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李錦川、李文緒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按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及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10,700元(計算式:1066×2200+5655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李明裕、李錦川、李文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