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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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富被告黃孝義共同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