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字第1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簡字第15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同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4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同主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徐同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其犯後大致坦承犯行,且其所竊取之贓物業已歸還被害人,有贓物領據可查,足認被害人之損失有獲得彌補等情,兼衡酌其竊盜手段、目的、竊得財物價值及其素行,暨其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之犯罪所得既已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4729號被告徐同主男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現居桃園市○○區○○路0000巷0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同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9日上午7時22分前某時,在桃園市○○區○○○○街0號前,徒手牽移竊取停放在路旁 劉柏成 所有價值新臺幣5萬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即將該車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嗣於110年5月9日上午7時22分許,在桃園區宏昌八街76號旁為警盤查,誆稱其單獨所乘坐之上開贓車為其所有而遭警識破,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柏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徐同主再經傳喚並未到庭,其於內勤庭訊問時矢口否認有何不法犯行,辯稱:我牽這台車是因為他擋到我摩托車出入,我沒有印象從何處開始牽車的,我那時意識不太清楚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劉柏成具結證述:(當天你有看到徐同主?)有,他的神情態度看起來是正常人,不像是看起來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的人,我到派出所時他還有跟我打招呼,而且警察查獲的現場有連絡我到場,我跟被告還有講到話,我問他這是你的車子哦,他還是說對啊,之前警察也有問這是你的車嗎,他也說是他的車子,我覺得他感覺是慣犯,不像是精神有問題,他手上有拿1樣東西,看起來像是電子解碼器,而且我的機車也有鎖龍頭鎖被打開了,我的機車的電門沒有被破壞,我停車的地方距查獲地方約有2百公尺,機車沒有被發動,因我的電瓶沒有電,我沒有問他要牽機車到哪裡;(你有無問他為何要牽你的車?)沒有,因為警察問他說車子是他的,警察就帶他去派出所;(當時被告有無看起來迷迷糊糊意識不清的樣子?)沒有,他看起來像中年人沒有工作的樣子,應對也正常還說謊;(被告說他會牽這台機車是因為擋住他的出入?)不可能;(被告有無說他的機車的車型與你的機車類似的話?)沒有,他也沒有說附近有停他自己的機車等語明確,已足堪認被告上開置辯顯屬卸責飾詞,無足採信。況其於警詢時亦坦承竊取前述機車乙情屬實,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自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檢察官邱文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劉伯雄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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