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沛潔曾雅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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