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聲字第19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9日所為之95年度促字第22439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欄中關於「一、本院受理………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本院受理………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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