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96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銅榮 │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19,360元│95年2月12日│AY0000000│││││業銀行岡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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