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丁恳書 訴訟代理人 周政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譚亘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9,000元【計算式:美金285,000元×29.4(即支付命令聲請日107年2月
6日匯率)=8,3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4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與被告譚亘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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