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振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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