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 江淑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云杏 、 王建雄 、 王建縉 、 王建耀 、 王玟霖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5,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