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641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劉美侖 債務人杜政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二)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