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63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陳麗玲 債務人 阮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零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