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28號聲請人 黃淵泉 相對人 張誼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自明。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於101年10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時,因未獲會晤本人,由原告之受僱人即溪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代為受領,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至27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