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8號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人友選任辯護人李偉如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1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鄭人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液晶螢幕壹臺沒收部分,刪除「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鄭人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液晶螢幕壹臺沒收」部分,誤載「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等文字(主文及理由均已敘明「液晶螢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上開誤載部分顯屬贅文),其誤寫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將誤寫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等文字刪除。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