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毀棄損壞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20日犯毀棄損壞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5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996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