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517號上訴人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2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梁雅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