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壹日。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30日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88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94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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