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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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璵帆 即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納聲請費及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消債第四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新版為淡藍色),均為「正本」。
㈡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民國110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㈣請聲請人提出台灣樂齡社區互助關懷協會開立之最近三個月
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陳 邱金聰 (統號:Z000000000)之全部子女
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 陳邱金聰 (統號:Z000000000)之109年及11
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陳邱金聰、 吳沛恩 、 吳宏洋 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10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請聲請人說明陳邱金聰、吳沛恩、吳宏洋有無領取保險金、
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請提出聲請人為受扶養人吳沛恩支出費用之相關收據以及須
受聲請人扶養之證明(如學費繳費收據、在學證明等)。另受扶養人如有兼職、所得收入,亦請據實說明,並一併提出所得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