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釋開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