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桂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酊成分之「hempoil」壹瓶(含瓶子壹只,驗餘淨重 陸佰肆 拾捌點伍貳公克)、「HempSeedOil」壹瓶(含瓶子壹只,驗餘淨重肆佰柒拾叁點叁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桂蜜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之標示「hempoil」、「HempSee
dOil」各1瓶(驗餘淨重648.52公克、473.35公克),經送檢驗,含大麻酊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266號為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049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標示「hempoil」、「HempSeedOil」各1瓶(驗餘淨重648.52公克、475.35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第27項毒品大麻酊成分,有該局106年12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4020號鑑定書影本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容器瓶子
2只,因其等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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