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 賴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權已於110年9月6日,本院以110年度司拍字142號裁定准予拍賣,則再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因為何?
二、相對人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