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 彭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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