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維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維俊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吳維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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