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湖南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桑銘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天衡 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權繼續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又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1日新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生效後,於同年1月15日始提起本件上訴,依此新修正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