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瑞婷
蕭春芳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錢政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409號、106年度偵字第3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蕭春芳與劉瑞婷係姑嫂關係,平日不睦,竟因浴室髒亂一事,互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5年4月3日晚上8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被告即告訴人蕭春芳先推開被告即告訴人劉瑞婷房門,在其等親戚多人共見共聞之際,被告即告訴人劉瑞婷以「瘋婆子一個,妳看大腿像什麼,那麼粗」、「大爛貨是妳」、「嫁又嫁不出去,嫁又嫁不出去,在這作威作福」、「只會吃飯、上班,還會...」、「像瘋婆子,我有理她嗎」、「等死、吃飯、看電視、等死」、「嫁不出去,煮飯給她吃、打掃家裡」、「我跟妳講,我把她當作瘋婆子知道嗎,嫁不出去的瘋婆子」、「來看清楚就是像妳這樣不要臉人,才會賴在家裡嫁不出去」、「幹妳娘」、「誰先不要臉給我開門的,開門做什麼」、「像妳這瘋婆子嫁不出去,什麼都沒有」、「妳就是支巴(生殖器,意指罵人很機車)」、「吃得這麼肥還要運動嗎?吃得這麼肥還要運動嗎?」、「運動有用嗎?大腿這麼肥」、「妳坐在那、人躺在那、腳開開,看懂嗎?」、「沒水準是妳,妳就是沒水準」、「全身是油所以嫁不出去」、「要煮飯給妳吃、打掃家裡,知道嗎?翹一個腳在看電視被看光光啦,大家都知道」、「事實就是妳嫁不出去,連人家要來提親都沒得提,我跟妳講,沒人要就是沒人要」、「賤就是像妳這種人」、「在我心裡妳最賤」等語,使被告即告訴人蕭春芳難堪。被告即告訴人蕭春芳亦以「屁股被人看光了」、「整天在睡覺、不要臉、整天在睡覺,有做什麼,什麼事都沒做」、「憑什麼養妳,不要臉還回來住,不想做,好啊,不要回來」、「誰像妳不要臉還沒嫁就和人上床,半夜爬到男生床上」、「呸,沒水準,沒教養的東西」、「媽,她講妳叫人來,她講妳叫人來,哈哈,瘋子,妳沒看見的東西嘴巴可以亂說嗎」、「那瘋婆子一直講」、「幹嘛換衣服,不是不怕人家看,幹嘛換衣服」、「穿剛那件,不是不怕人家看,身材那麼好,不怕人家看」、「沒水準的人說的話」、「沒內涵的人說話就是這樣」、「看光光喔,妳自己不是不怕人看,脫啊」、「不是不怕人家看,出去外面,不怕人看,身材那麼好,高挑」、「自己沒水準說人沒水準」、「不像妳,追人家男生,半夜不敢讓人知道,偷偷上去,追人家男生,怕人知道,還要躲起來」、「怕人不娶妳,根本就還沒有要娶妳,哼,看起來就是不愛臉、不自愛」、「可以,可以滾進去,趕快滾,妳的地盤在裡面」、「是啊,叫人回來看她那張嘴」等語,讓被告即告訴人劉瑞婷內心不快及名譽受損。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
0第1項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涉犯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2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
0第1項誹謗罪嫌,惟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該2罪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即告訴人雙方已達成調解,並均具狀撤回對彼此之刑事告訴,有本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7號調解筆錄影本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頁至第26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房柏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