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4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吳思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貳拾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玖萬零伍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貳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貳萬捌仟肆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