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 黃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月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屏東市○○段○○段○○○○號及同段1236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月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