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法定代理人 蘇政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勳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核其每月養護費用應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然自民國105年1月至105年8月,每月之養護費用計為20,000元、105年9月計為17,333元、
105年10月至106年4月計為20,000元。故請釋明就每月超逾約定金額17,000元之養護費用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釋明看診車資費用共計9,800元、復健費用共計48,7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各項費用收據證明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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