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09號聲請人 林雅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弼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請求各本票自發票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無法提出依據,是否具狀更改為「自各本票提示日(97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連弼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