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79號債權人 吳翊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宏達 、上豪汽車玻璃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對上豪汽車玻璃行請求之依據(經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其為獨資商號,現係由 許清順 獨資經營)。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即民國103年12月4日)
四、債務人徐宏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